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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酒后坠楼身亡 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判赔1.2万元
作者:王瑶 杨中学 发布时间:2008-02-22 10:36:19
在校学生私自饮酒过量,导致坠楼身亡。作为校方的昌宁县职业教育中心怎么也想不到,只因未尽完善管理责任,要承担相应责任。2月22日,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学生伤害赔偿案,判决由被告昌宁县职业教育中心赔偿原告左某、宋某赔偿金12000元,被告当庭主动履行义务。 2005年9月,原告左某、宋某之子左永凯被昌宁县职业教育中心录取为秋季新生。2006年4月,昌宁县职业教育中心派老师带领学生前往广州。在校方组织下,左永凯与广州港钜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效期从2006年4月起至2006年9月止,并约定左永凯在该公司员工宿舍住宿。2006年12月19日晚,左永凯醉酒后私自闯入有四人同住的女生宿舍与其女友同宿。12月20日11时许,公司员工发现左永凯躺在女生宿舍楼下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左永凯系因高坠致颅脑损伤、肝脾破裂并腹腔积血死亡,心血经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毫克/100毫升血。事故发生后,原告分别与广州港钜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昌宁县职业教育中心协商善后事宜。广州港钜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但原告与昌宁县职业教育中心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昌宁县职业教育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左永凯违反国家教育部“中学生不能喝酒”和学校“无论任何时间,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不得以任何借口在他人宿舍逗留”的宿管之规定, 左永凯应对自己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学校对学生未尽完善管理责任,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法官提示: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管理责任,未尽完善管理责任,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提高自己防范意识,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制度狠抓落实,提高法制意识,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事件后知道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求得法律的保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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