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成年男子楼顶如厕坠楼身亡 死者家属状告学校被驳
作者:薛程 发布时间:2008-02-25 09:39:20
闫先生夫妇因其子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校公寓楼顶平台上小便时不慎坠落身亡,而将学生公寓所有权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及该公寓物业管理公司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2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闫先生夫妇诉称,2007年9月7日上午,其子小涛(化名)来到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公寓8号楼看望其兄小峰(化名,北航学生,居住在该楼13层)。该楼物管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门卫明知小峰在外实习,仍让小涛进入该楼。事后据了解的情况推断,小涛因长时间等候小峰后内急,在该楼层找不到厕所,故上到16层找厕所,仍未找到。情急之下,小涛到该楼顶平台的护栏墙(约60公分)内侧小便,不慎坠落身亡。经法医鉴定,小涛为“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宝景公司辩称,我公司是8号楼的物业管理公司。2007年9月7日凌晨5:45左右,我公司巡逻的保安发现小涛坠楼,便立即对整个大楼进行了检查,发现所有窗户都是锁死的。上到楼顶后,发现楼顶的窗户被打开,楼顶角落放着叠好的衣物及眼镜,还有一滩液体。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了小涛他杀的可能性,所以小涛应该是自杀。小涛死亡后,其所在工作单位已将此事处理完毕。事后,据我们了解,小峰确实在8号楼居住,但2007年9月6日晚上并没有人去找过小峰,而且小涛小便的平台属于“不上人平台”,国家对此护栏的高度也没有规定,在楼顶还有警示牌。对于小涛坠楼身亡,我公司没有任何过错。 航大辩称,我校不是8号楼的所有权人,是我校向产权人天鸿集团承租的,用于学生居住,且我校也不是该楼的管理方。8号楼平台护栏的高度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且楼顶有警示牌,门窗都是锁死的,故我校对小涛坠楼身亡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生命遭受侵害死亡的受害人,其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财产损失。赔偿权利人对自己提出的赔偿请求所依据的侵害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侵害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小涛自行到航大学生公寓找其兄时,自8号楼楼顶坠楼身亡,此损害结果的发生系自行行为所致。8号楼即小涛坠落楼房虽系航大之学生公寓,但小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系自行进入8号楼,且闫先生夫妇未能就航大及宝景公司对小涛之死存在过错提供证据,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表示要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