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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老大顶风作业 酿事故被判刑罚
作者:余建华 袁承志   发布时间:2008-02-25 10:01:43


    2月21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7年1月4日,陈某接到船管部门要求回港避风的紧急通知后,仍照常作业,拒不及时回港避风。1月7日,陈某发现因风浪过大“落拱”锚绳断裂,在仍有10级大风的情况下,未要求船员穿上救生衣,也未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指令船员到船舱外接修断裂锚绳,致使两名船员在排险作业过程中被风浪卷入海中,至今下落不明。

   据悉,本案是普陀区法院宣判的首例追究船老大重大责任事故刑事责任的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前,囿于刑法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定为企事业单位职工,而渔船作为一个生产集体,没有营业证照,无法纳入企事业单位范畴,因而也就无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进而给渔业安全生产留下了一定隐患。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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