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证券公司擅自出卖股民股票被判赔偿补偿金25万
作者:周瑞平 阮兵   发布时间:2008-02-27 09:57:36


    近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调解,一家证券营业部因擅自出卖股民股票而赔偿股民补偿金25万元。

   安徽某大学退休职工张某于1993年在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开户并从事股票交易。1994年9月7日,张某购买外高桥转配股票4760股,1996年8月20日购买武凤凰转配股票8400股后,由于当时股市行情低迷,张某一直持仓观望,没有进行股票交易。2007年5月28日,因股市行情好转,张某去寿春路营业部要求卖出所持全部股票,但工作人员告知资料遗失,无法进行交易。事后,张某前往相关部门查询,得知其所持有的股票已于2000年8月1日和2000年9月7日被寿春路营业部全部卖出。为此,张某多次与寿春路营业部交涉未果后,起诉到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