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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蹦蹦床被玩伴踩伤 10龄童一审获赔3万余元
作者:区倚 张艳梅   发布时间:2008-03-03 09:15:53


    年仅10岁的小琳在玩蹦蹦床摔倒后不幸被另一孩子踩成了9级伤残。近日,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蹦蹦床损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蹦蹦床的经营者和小“肇事者”小菲分别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40%和30%,即19784.92元和14838.69元;其余损失由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

  2007年2月28日晚上8点多,曲靖市罗平县板桥镇的三年级学生小琳和同学到镇上玩蹦蹦床。当时一起玩的还有同校六年级的小菲等4人。正当一帮孩子玩得起劲时,意外发生了:小琳荡秋千时突然手滑,摔到了蹦蹦床的中央,而此时小菲也刚好从滑梯上滑下来,体重40多公斤的小菲压在了小琳的左大腿上。医生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经鉴定为9级伤残。

    罗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琳及小菲按照要求交费玩耍过程中,小琳受伤,因为小琳及小菲均属于未成年人,经营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该由她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琳的监护人对自己的小孩自行到蹦蹦床娱乐所存在的风险,没有预见也没有加以注意,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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