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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被房地产公司出租 56位业主要求享有共同管理权
作者:尹亦农 发布时间:2008-03-03 10:36:26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后56位业主起诉要求对居住楼房地下一层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案件。
原告系位于朝阳区北苑路5号黄金苑小区3号楼的56名业主。56名业诉称:开发商北京高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物业公司北京黄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自2004年1月起,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黄金苑小区3号楼地下一层分隔成40余间小房屋用于出租,并将地下一层设备层部分设备包裹起来。 56名业主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业主的所有权,且造成安全隐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的规定,要求二被告停止擅自出租该共有部分的侵权行为并将地下一层恢复原状,同时返还该共有部分的出租收益150000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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