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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树下”侵权 音乐下载没有免费快餐
作者:之凡   发布时间:2008-03-03 10:57:14


    2004年,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因在自办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歌曲下载服务,被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榕树下”向华纳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1.5万元人民币。

  “榕树下”是美籍华人朱威廉在1997年创设的一家文学网站,风格文静,但是,几年内接连两次“现身说法”,让其名声大噪。在与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对簿公堂之前的2001年,因一家出版社侵权,“榕树下”以原告身份起诉这家出版社,官司打了一年,最后打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被击倒在地

   “榕树下”最终打赢了与出版社的官司,得到10001元的赔偿金。他们将1万元赔偿金分发作者,把剩下的1元钱作为象征物留存。一时间,网上点击率狂涨,好评如潮。

   “榕树下”做文学,当原告,都很赚人气。后来,他们想在网上丰富内容,把那英的歌曲传上去,于是招来了第二场诉讼,这一次“榕树下”当了被告。

   2003年3月,“榕树下”未经华纳授权,在网站上让公众试听或者下载那英的《我不是天使》等10首歌曲,这种服务项目显然侵犯了录音制作权中的网络传播权。华纳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诉讼支出人民币5万元。

   一看华纳动了真格,“榕树下”也挺自觉,短时间内立即删除专辑的下载链接,并作出如下解释:本网站是一个纯文学网站,不是专门提供mp3下载的网站,下载和试听那英《我不是天使》的专辑,是为了介绍评论部分音乐节目和部分原创中文作品。

   所言非虚,但理不直气也不壮。“榕树下”是被华纳推着走上法庭的,当了被告,总得找理由为自己辩护。律师辩称如下:中国还没有确定免费下载音乐是否违法,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也还没有出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并未证明是那英《我不是天使》专辑的录音制作者。

   这些观点无立足之地。2001年我国修改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明确界定,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说华纳不是那英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更是缺乏常识。早在2001年5月份,那英就与华纳唱片公司签约。

   出现在法庭上的“榕树下”,自始至终“找不着北”。加上长安公证处的一纸证书,“榕树下”被完全击倒。公证书记载,2003年2月20日,在榕树下全球中文原创作品网站中的电台欣赏栏目里,有那英《我不是天使》专辑的介绍和该专辑下载试听的链接,该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是华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系侵权行为。“榕树下”网站提供的下载试听服务,事实上已经影响了华纳公司正常使用他们的录音制品,导致了他们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该录音制品及发行该录音制品时,所获的合法收益可能减少。

  2004年5月10日,上海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榕树下”侵权,须向华纳支付1.5万元赔款。

   华纳要求2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是按照美国市场标准计算,难获中国法院支持。

  原告  原很无奈

   通过网络下载音乐,对电脑爱好者来说已经习以为常。在搜索引擎里输入自己喜爱的歌曲,按一下回车键,一溜两行的搜索结果任你挑选。“我每天都从网站下载歌曲,差不多什么歌都能找到,又方便又快捷。”北京某公司22岁的刘小姐坦然:“这就是网络的魅力所在,很感谢这些网站。”她的言外之意,“榕树下”也应在被感谢之列。

   但法律不会因某些人的喜好而有失偏颇。中国对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比较严格,版权立法水平已经与国际接轨。

   华纳却一直在叫屈。为打赢这场官司,华纳付出了7万元的诉讼成本。对华纳的经济赔偿,数目虽小,但已显示中国法律的公正合理。华纳当时提供的是美国苹果网站的音乐下载收费标准,与本案不具关联性,而且,华纳推测涉案每首歌曲以2500次的点击数,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由于华纳对“榕树下”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难以确定,那么,办案法官只能根据涉案作品的内容、数量、“榕树下”的主观过错、经营网站的性质、侵权手段、情节等综合因素,酌情给予赔偿。

   这让华纳很无奈。而华纳最大的无奈,是对非法网络下载除了诉讼还别无良策。而诉讼是一把双刃剑,“伤人一万,自损八千”。

   从网络兴起那一刻起,华纳就发现自己辛苦制作出版的音乐专辑被搬上了众多网络,供人免费下载。由于这个原因,华纳的唱片销售额大幅下降,这成为华纳的心腹大患。

   但是,在有些人眼中,“非法下载”并非“十恶不赦”。袒护“榕树下”的刘小姐代表一部分听众的声音,来自某唱片公司老板竟然也是网络非法下载的拥趸。这位老板发现旗下歌手的作品在国内著名音乐下载网站上没有免费提供,居然大发雷霆,责令属下立即联络该网站。个中原因就是,歌曲被下载,歌手人气提升,市场有了占有率,唱片公司的财气会大增。

   当然,这也许是小唱片公司或大唱片公司对小歌手的“应急措施”,华纳是老牌帝国,旗下全是像费玉清、张惠妹、那英、郑秀文、朴树等昼夜闪亮的歌星,当然不会“出此下策”,他们要打阵地战。于是,在2004至2005年间,华纳音乐不断向众多音乐网站出招。

   选择“榕树下”作为突破口,华纳显然经过认真考虑。有趣的是,“榕树下”是一家网络文学网站而非专门提供音乐下载的网站,它提供音乐下载和试听,与商业利益还有点距离,做这样的选择,似乎不会影响华纳今后在网络音乐下载上的长远利益,用心可谓良苦。

   “榕树下”的被判侵权,成了中国其他网站的前车之鉴,也让更多听众了解到,网上听音乐没有免费快餐。那么,网上音乐下载将何去何从?国外有的网站实行MP3下载包月制,费用很低;北京网蛙数字音乐公司多年前就跟全球五大唱片公司达成网络下载协议,双方合作愉快。

   实际上,唱片公司和网站合作开展数字音乐下载在国外已经有了成功样本。美国已经走在前列,2004年的数字音乐销售额达到2.7亿美元,到2009年,这个销售额会达到17亿美元,约有12%的消费者将会在网上购买“听的权利”。

  法律不是唯一“避风港”

   随着网络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节,著作权保护在数字环境中显得越来越脆弱,这也是网络下载纠纷日益增多的原因。

   华纳与“榕树下”的官司,仅仅是此类案件的冰山一角。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2005年8月,刚刚登陆美国纳斯达克,就在一片沸腾声中迎来8家音乐公司的指控。从全球来看,搜索引擎遭到起诉的概率之高,令人瞠目。

   我国首部网络版权保护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实施,条例为搜索引擎提供了国际通用的“避风港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如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亦有所区别。

   有了法律,并遵循它,可以避开或淡化一些侵权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风险的彻底消灭。今年新年伊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因百度的歌曲搜索引擎涉嫌侵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与此同时,全称为“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源泉也向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百度断开全部侵权音乐的链接。

   有专家指出,网络搜索不仅要靠法律提供的“避风港”,还需要广开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化解各种潜在的侵权危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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