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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网上发帖内容不堪 女白领遭遇沪版"艳照门"
作者:潘文婕 发布时间:2008-03-03 13:54:14
香港艺人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余波未平,沪上又爆出另一版本的“艳照门”事件。本市的一位高级女白领李某在结束了与前男友夏先生的恋爱后,竟然发现夏先生冒用她的名义在新浪网上发布帖子,内容涉及虚构的淫秽、色情描写。更恶劣的是,夏先生还公布了她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照片。愤懑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前男友夏先生和新浪网告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近5万元。
今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夏先生停止对原告李某的名誉侵权,连续三十日在新浪网论坛上发布道歉声明,为李某恢复名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新浪网不承担名誉侵权民事责任。 几年前通过朋友介绍,李某认识了夏先生,随后开始恋爱,可由于夏先生一直没有正当的职业,两人也常常因性格不合闹矛盾,因此2006年9月她与夏先生就分了手,之后两人也就没有什么往来。可是,李某连做梦也没有想到,新浪网上的一个帖子彻底搅乱了她的生活。2007年3月23日,一个注册用户名为“cyp740703”的人在新浪“原创工作室”论坛发表了题为“一个**女人的自白”帖子。在这个帖子里,“cyp740703”尽管没有直接点出李某的真实姓名,但把她的单位和具体部门都写在了帖子中,虚构她在和男友谈恋爱期间,曾遭遇他人强奸的情况,内容较有淫秽色彩。“cyp740703”似乎极力将李某描绘成是“一个放荡的女人”。4月2日至5月4日,有人直接以李某的名义在新浪网“绝对隐私”、“情感倾诉”论坛发表多篇帖子。这些帖子除披露李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外,还把她的生活照片传到了网上,公诸于众。照片并非不雅,但帖子里的内容实在淫秽不堪。嗣后,那个神秘的人似乎对李英的攻击并不打算停止。4月24日至5月3日,有注册用户“上海变态男人”继续在新浪网的“绝对隐私”、“LOVE吧”论坛发表上述内容,进一步扩散不良信息。 李某诉称,这些帖子内容明显涉及淫秽、色情描写,纯属虚构,让人以为这些内容就是她的亲身经历,严重破坏了她的名誉。嗣后,她和前男友夏先生联系,夏先生承认了就是他冒用自己的名义在新浪网的论坛上发表了上述帖子。2007年5月10日,李某委托律师致函新浪公司,要求其删除所有涉及原告的帖子,并提供上述注册用户的注册资料以及发布信息的内容及其发布时间、IP地址等,但新浪公司始终未予提供。 李某认为,夏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对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给她的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而新浪公司没有尽到及时审查和监督义务,使上述帖子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要求徐汇区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律师费5,000元和公证费2,000元。 法庭上,夏先生对李某所有的指控一概予以了否认,并称其与李某只是普通朋友,他的邮箱是过去的工作所需而申请开设的,大多数的工作伙伴和朋友都知道本人的邮箱和密码,电子邮箱作为公众都知道的个人信息工具是很容易遭到别有用心的人的侵犯的,本人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被告新浪公司则辩称:原告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应该向实施加害行为人主张权利,新浪公司作为一个向网络大众提供交流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对论坛加以管理,其做法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新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日至5月4日,被告夏先生新浪网的论坛上发表了题为“我很下贱吗???一个离婚女人的经历”、“我是男人的玩具吗”等帖子,在该些贴子中夏先生以原告李某的真实姓名为第一人称,讲述了李某的故事和经历,文章内容淫秽,涉及了大量的色情描写。同时,夏先生还在文章中披露了李英的工作单位和照片。2007年4月24日至5月3日,有用户“上海变态男人”在新浪网的论坛上对上述帖子进行转帖。李某看到上述帖子后于2007年5月2日给夏先生发了电子邮件,质问其为何发帖侮辱自己,5月4日夏先生在回复李英的电子邮件中承认了发帖这一事实。据查,夏先生回信使用的电子邮箱系其自己申请开设使用的。 2007年5月10日,李某委托律师致函被告新浪公司要求删除涉及原告的帖子。被告新浪公司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即对涉案的帖子进行了删除。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本案的焦点有二。其一,夏先生侵害名誉权是否成立?其二,新浪网提供平台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对于焦点一,被告夏先生在网上发帖散布涉及原告的淫秽、色情文章,主观有侵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贬损了原告的名誉,其行为不仅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德,而且为法律所禁止。被告选择社会公众熟知、知名的新浪网作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传播媒介,目的是为了使其侵权行为产生影响的范围更为广泛,尤其是被告不仅在侵权文章中披露原告的姓名,而且披露原告的工作单位和照片,更直接加重了原告受侵害的程度,对此被告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更应对由此造成原告的精神损害,给其工作和生活等造成的不利影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否认其发布过侵权文章,但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对于其辩称电子邮箱被他人使用或盗用,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焦点二,虽然侵权文章发布在新浪网的论坛上,但新浪公司只是一个向网络大众提供交流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其在原告的要求下对涉案帖子进行了及时删除,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新浪公司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当今确实有不少这样的人,把个人隐私当作“金矿”,在网上公开叫卖,以满足个人需要或纯粹找乐子。个人信息的任意买卖、交换和组合,使得公众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中毫无隐私可言。香港“艳照门”事件只是将公民的隐私权保护的话题进行无限扩大,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个人遭到隐私侵权的事例实在太多了,让当事人处于极为尴尬的社会氛围中。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香港的“艳照门”还没“关闭”,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法律门”就已经打开。众所周知,隐私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仍不够,在执法上仍不够坚硬。现实世界中,个人隐私倒卖泛滥,不仅使当事人饱受骚扰之苦,也为一些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 令人欣喜的是,公众普遍期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酝酿、制定之中,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这样的遭遇将来会越来越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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