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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坑未及时回填淹死11岁男童 村委会担责70%
作者:李仁玲   发布时间:2008-03-03 15:27:57


    日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水坑未及时填土而淹死儿童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河口区义河镇某村委会承担70%的责任,死者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

    2007年春天,被告某村委会为了增加农民收入,改造盐碱地筑台田种植农作物,取土后留下的坑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夏季因下大雨坑内积满了水,原告张某、李某11岁的儿子乐乐在放假期间与小伙伴到坑内洗澡时溺水死亡。乐乐死亡后,其父母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某村委会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村委会对其挖掘的水坑未设置警示标志,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为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在其子放假期间对其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其儿子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东营市河口区义河镇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张某、李某因子乐乐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11402元、死亡赔偿金87360元,共计98762元的70%,即69133.4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某村委会及时地履行了赔偿义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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