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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借记卡内资金被盗 银行未尽相关义务担全责
作者:张勇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08-03-10 09:58:13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一起储户借记卡资金被盗,要求银行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赔偿原告万永明借记卡存款损失31944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日晚上7点,原告万永明到新余交行的沙新支行查询账户存款,当时账户中有存款31953.76元。第二天早上到该支行取款,发现只剩9.76元,即向110报警。新余市公安局城北警务局刑警大队即立案调查,并在新余交行保卫科的监控录像中查获一男一女犯罪分子于11月2日晚上6点多钟,在该银行的刷卡门上安装了异常设备,至当晚8点左右卸走该设备,万永明查询账户时间,正好是这段时间内。万永明的借记卡信息被犯罪分子盗取,并取走了存款3194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对于他人在自助银行所安装的异常设备,银行应当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确保到自助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借记卡内信息的保密和资金的安全。原告万永明在被告新余交行ATM机上查询时,正处于当晚一男一女将异常设备安装在该行刷卡门和ATM机上的时间段内,而此时银行应确保客户借记卡内信息和资金不受该异常设备的影响,但随后万永明借记卡内的资金却连续被他人支取,银行没有尽到对客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银行应高于储户。在该银行的刷卡门处没有使用说明、操作规范、风险提示,尤其是防范犯罪的说明,万永明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在刷卡门处无任何说明的情况下,足有理由相信该设备是银行的装置,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由于新余交行在履行储蓄合同中,未尽到相关义务而导致储户损失,应为万永明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该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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