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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执业律师收代理费十万元 咨询中心被判返还
作者:潘琳琳 发布时间:2008-03-11 08:53:52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判决撤销原告聂女士与被告北京富普博通法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富普博通中心)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判决富普博通中心返还聂女士已支付的“代理费”9.9万元。
原告聂女士诉称,因拟与丈夫诉讼离婚,欲请律师为本人服务。富普博通中心自称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还自称与法院关系良好,2007年10月15日,原告与富普博通中心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向富普博通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数日后,原告的离婚纠纷开庭时,富普博通中心的工作人员并未以律师身份出庭,且其所在单位也不是律师事务所。原告认为,富普博通中心收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富普博通中心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富普博通中心向原告返还10万元代理费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富普博通中心向原告返还收取的证据材料。 富普博通中心辩称,2007年10月15日,被告与聂女士签订了代理离婚案件的合同,该合同中明确了被告是以法律咨询中心的名义代理该案,被告没有欺诈行为,被告已向聂女士明示了是法律咨询中心,并派出了直接承办人办理该案。聂女士的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众多,被告依照合同为其提供了相应服务,该委托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没有违法行为。聂女士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代理费,分别是2007年10月15日和同月23日,其当时已知道被告是以法律咨询中心的名义接受委托。被告提供法律服务,收取相应咨询和法律服务费用是合法的,不受司法部的部门规章的限制。被告同意退还聂女士要求返还的证据材料,不同意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聂女士与富普博通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对该中心及其职员的性质存在误解,聂女士误认为该中心人员具有律师资格从而与该中心签订了上述合同。该合同将聂女士应向富普博通中心支付的诉讼代理费约定为10万元,而法院查明该中心为聂女士提供的法律服务仅为拟定起诉书等庭前准备工作,该案件并未经正式开庭即因聂女士撤诉而结案,故该中心实际提供的法律服务与聂女士已支付的代理费之间存在明显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已构成显失公平。故聂女士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聂女士要求富普博通中心返还其已支付的10万元代理费及相关证据材料,该中心同意返还上述证据材料,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代理费的返还,法院认为,鉴于富普博通中心已为聂女士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服务,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聂女士应当向该中心支付相应的费用,该费用的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富普博通中心应当将超出该部分费用的剩余代理费予以返还。聂女士就其主张的5000元经济损失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聂女士与北京富普博通法律咨询中心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向聂女士返还代理费9.9万元及离婚案件证据材料。 宣判后,被告富普博通中心表示将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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