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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童餐馆用餐被烫伤肩部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
作者:李媛 发布时间:2008-03-11 13:56:38
11岁的女童姜某,因在餐馆用餐时肩部被烫伤,因而诉请法院要求该餐饮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7年2月26日,原告与家人在被告处用餐时,被告服务生在送餐过程中撞到原告,致使餐具中的热汤洒出来将原告肩部烫伤,经到医院诊治,原告伤情得到控制,但留下了明显的伤疤。原告不但为此支出了医疗费、交通费,而且,原告精神上遭受了极大创伤,由于烫伤部位是肩部,原告还需要进行植皮手术。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极大精神痛苦,事发后,被告虽主动要求取走了原告医疗费的发票,并表示承担该医疗费,但其至今并未支付该医疗费,经多次谈判,被告并无承担其应负责、解决问题的诚意。 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人身受到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21961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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