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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半事故签订处理协议 法庭上车主称车辆从未到现场
作者:王丽英 发布时间:2008-03-12 14:20:31
发生事故后签订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事故责任方也曾出面确认相应损失,但其后不见责任人赔偿,无奈之下,出租车司机王某与其同班司机将肇事司机康某及肇事车辆所属公司北京中翔欣平运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但中翔欣平公司却在开庭时否认自己的同牌号车辆到过出事现场。今天上午九点半左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有些蹊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原告诉称,其与王某某为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双班出租车驾驶员。2007年10月22日0:50分,王某驾驶出租车运营至朝阳区惠新东桥北侧时,与一辆东风大货车相撞,后王某与东风大货车的驾驶员康某签订了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双方确认康某负事故全责,王某无责任。王某事后对车辆进行了修理,但未获得相应赔偿。后王某、王某某经查询获知大客车的车主为北京中翔欣平运输有限公司。因此,二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车辆承包金等费用共计12828.8元,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补充称,在事发时原告报过警,交警与协管员一同到场查看后,认为双方各种证件齐全,符合快速处理的条件,未予认定责任,原告与被告康某在交警的监督下在快速处理协议单上签了字,二人选择的是放弃保险公司赔偿私下解决。 被告康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又一次缺席,车主北京中翔欣平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该代理人辩称,大客车是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的车辆,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案外人赵某,该车的车牌照曾在去年丢失,赵某补办过车牌照。被告当庭提供了补办牌照时的交费单据。 庭审中,被告的证人——该公司的另一司机赵某出庭作证称,2007年10月21日晚10点,其与东风货车一块在良乡拉土,一直持续到第二天早6点,也就是说,肇事时间内,该车从未到过出事地点。 被告还当庭提供了本公司东风货车的照片,经原告确认,其与肇事车辆均为方头东风货车,但原告称,事发当时因为有交警在场,自己并未注意车的颜色。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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