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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太两年前被电缆线砸伤至今昏迷 家属索赔近80万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3-13 09:55:13
67岁的尚老太太,两年前在花园散步时,突然被掉落的电缆线砸伤,至今仍然昏迷。为此,尚老太太的女儿李女士代理她将该电缆线的所有人、施工单位及刮断电缆线的搅拌车车主告上法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尚老太太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近8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女士称,2006年3月14日早上7点多,尚老太太在附近花园锻炼身体,在花园内西侧步行道上散步时,突然被头上掉落的电缆线砸倒在地。附近晨练的人纷纷呼救,后在民警的协助下将之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外伤、脑挫裂伤、头皮下血肿。在医院治疗2个多月后,又转至其他医院进行高压氧治疗,但均不见好转,至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06年7月11日,经鉴定属于一级伤残,需要一级护理。后经调查才知道,砸伤尚老太太的电缆线是北京某工程局在施工过程中搭挂在花园北侧电线杆上的,因被途径的搅拌车刮断后才掉入花园,将尚老太太砸伤。 李女士认为,工程局在施工过程中所搭电缆线过低,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起因,北京某工程处作为该工程的所有人及施工管理人对此施工缺陷致人损害的结果应该与工程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搅拌车在行驶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刮断电缆线,至电缆线掉入花园步行道后砸伤尚老太太,该车车主也负有责任,因此其将搅拌车的车主与工程局、工程处一同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近80万元。 开庭审理时,第一被告北京某工程局辩称,对于涉案的工程而言,被告与工程处没有签订过任何承包合同及协议,也没有派遣任何工人到现场进行施工;与工程处所签之入围协议只是入围意向,初步确认被告为侯选单位,并非已经入选。因此侵权纠纷与被告没有法律关联性,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北京某工程处则称,我单位与工程局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并且,我单位与工程局签订的入围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由工程局承担责任;而我单位的发包行为无任何选任过错,也并非施工主体,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被告车主程先生辩称,车高是3.85米,根据相关国家规定,架线应在4米以上,因为施工方架线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高度,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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