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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乘客跳车致死 家属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陈素贞   发布时间:2008-03-13 11:17:49


    乘客跳车致死,家属向客运公司索赔,3月10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3日,原告之妻钟某乘坐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客车自广东省中山市返回于都县城,当客车行至323国道江西赣县路段时,钟某从车窗跳出并摔至公路上。当听到车上乘客说有人跳车后,司机立即停车寻找钟某并拔打了110和120,后将钟某送往赣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同月5日,钟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93634.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民事侵权关系主张权利,但未提供被告在承运过程中对钟某实施侵权的相关证据。相反,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钟某系故意跳车致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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