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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片未按约定完成任务 一导演被诉违约
作者:吴雅峰 发布时间:2008-03-14 09:34:11
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导演韦某告上了法院,原因是韦某在收取了公司51万元的合同款后,没有完成约定的拍摄任务,并且拒绝返还合同款。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文化传媒公司诉称,2005年9月,该公司与导演韦某共同签订《委托承制合同》。在合同中,韦某承诺于规定期限内,以约定的方式承制完成12集电视文献纪录片。合同签订后,文化传媒公司依约向韦某支付了第一阶段的合同款51万元,但韦某在约定时限内并没有完成第一阶段的“实施计划”工作,其拍摄脚本经修改也未能通过审定,并且之后韦某没有将约定的工作开展下去。2006年初,韦某还向文化传媒公司单方面做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拒绝退回已收的合同款。 文化传媒公司认为,韦某作为自然人,依法不具备承制广播电视节目的资格,故二者的《委托承制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应属无效合同;韦某明知自己不适格却签订合同并收取合同款,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韦某在合同签订又收取第一阶段合同款后,始终未完成相应任务,存在严重违约,并拒不返还合同款,已经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化传媒公司诉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委托承制合同》自始无效,并要求韦某返还已收取的合同款51万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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