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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施工未戴安全帽命丧脚手架 雇主赔偿13万余元
作者:焦长宝   发布时间:2008-03-14 10:05:59


    雇工在饮酒后施工装潢,不慎从2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落致死。雇工在事故中虽有过错,但雇主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3月14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主顾某赔偿死者家属13万多元。

    2007年11月,陈某与韩某等四人在顾某家建筑装潢,双方口头约定工价为泥工每日60元、辅助工每日45元,由雇主顾某点工付酬,韩某结算代发,负责具体施工,与其他施工人员同工同酬。雇主顾某租用韩某的脚手架,但未租用安全防护网。同月20日下午1时许,陈某在主家中午饮酒后未戴安全帽站立于高2米多处脚手架提拉泥桶时,因绳索被拉断,陈某站立不稳而跌地致头部严重受伤,后陈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起诉要求被告顾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近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顾某为装潢房屋,提供施工设备,雇用他人劳动,陈某因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双方构成雇用关系。雇工陈某在雇用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的,雇主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韩某与陈某系工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饮酒后施工且未戴安全帽,自身存在过错,适当减轻顾某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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