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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 保证人免除责任
作者:朱维龙 吴丽芳 吴水琴   发布时间:2008-03-14 16:31:50


    3月13日,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判决借款人董某夫妇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外,免除了保证人叶某的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5日董某夫妇以开店资金不足为由,向胡某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限期到2006年1月5日止,逾期未还由担保人叶某负责还清。借款到期后,董某夫妇未能按约还款。在还款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胡某没有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2007年12月25日,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夫妇归还借款及利息,同时要求保证人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董某夫妇向原告胡某借款20000元应予归还。双方约定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保证期间,胡某没有对借款人董某夫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保证人叶某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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