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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物品被拍卖 当户状告典当行未尽通知义务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8-03-19 08:32:55
因典当行将估价3万元的手表在没有通知当户的情况下自行出卖,当户孙先生将宝瑞通典当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手表的价款十万元。3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孙先生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而孙先生本人没有到庭。
孙先生在起诉中诉称,2007年9月18日,在宝瑞通典当行将一块价值148000元的万国牌手表进行典当,手表估价为三万元,典当期限为一个月即2007年9月18日至2007年10月18日。孙先生办理了典当手续,扣除应交纳的综合费用1410元、利息150元,孙先生实际得到28590元。2007年12月24日,孙先生委托一位朋友来到典当行赎当,却被告知手表已经被出卖。 孙先生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根据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对绝当物估价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向当户追索。本案中,宝瑞通典当行未通知孙先生将典当物出卖,且拒不告知原告典当物出售的任何情况,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宝瑞通典当行的代理律师答辩表示,孙先生所典当的万国牌手表是18K金的,当时孙先生与典当行对手表的估价是三万元。典票背面的典当须知中第七条约定,典当期限满后五日内,如不赎当或续当,即为绝当。被告典当行可对物品进行变卖。孙先生在典当期满后没有对典当物品进行续当,也没有电话联系被告说明情况,只是在三个月后要求赎当。典当行已经对被当的手表进行了变卖,且变卖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请来当时到典当行赎当的朋友出庭做证,证明典当行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手表变卖。但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双方没有约定对绝当物品进行变卖时需通知当户,且原告也没有留下电话。 此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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