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生积怨引发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令动手捅伤同学的学生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受害学生的医疗费用。
原告黄某(15岁)和被告何某(16岁)是江州区某镇某中学学生,二人均在校住宿,平时因琐事积怨而在校内互有斗殴现象。何某为了报复黄某,于2007年11月22日学校晚自习结束后,趁黄某在学校的水池边洗脚时,以随身携带的刀具从黄某后面捅了两刀。案件发生后,黄某被学校派人送到镇卫生院治疗,后经崇左市人民医院检查及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鉴定诊断为轻伤。黄某住院治疗了15天,共花去医药费、检查费2531.74元,学校支付了300元,何某的父母支付了900元。黄某出院后,其法定代理人多次向何某的法定代理人和学校要求赔偿,但未果,故引发纠纷,黄某的法定代理人遂于2007年12月向江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和学校赔偿其因伤住院的医药费、检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8536.74元。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对本案造成原告黄某的人身损害,被告何某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成年且在学校住宿,而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在校园内经常斗殴,导致双方矛盾加剧而引发的,但学校对校园内未成年学生经常斗殴的现象以及被告带刀具到校园的情况毫不知悉,因此可以认定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被告某中学依法依法应当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本案发生前原告黄某和被告何某经常斗殴而引发的,因此原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明显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责任。最后,该院判处,何某的法定代理人何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3189.39元,某中学赔偿黄某经济损失398.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