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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时横杠断裂致雇工摔伤 雇主和房主均担责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3-20 09:37:33
受人雇佣建房,不幸从高处摔下致伤。孙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和东家共同赔偿损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确认孙先生受雇于包工头陈某,而建房东家郑某也未尽监管义务的基础上,于3月18日,作出对陈某再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律师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972元;郑某应对陈某所有赔偿款11万余元中的20%即2202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孙先生与陈某来自安徽。2006年12月,因陈某要为家住华漕镇的郑先生建房,陈某便组织了同乡孙先生等人共同建房。2006年12月5日,因搁置跳板的横杠断裂,孙先生不慎摔下,倒地受伤。陈某急送孙先生至长宁区中心医院急诊治疗,诊断为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累及跟距关节面;L1椎体压缩性骨折,累及前、中、后柱,碎骨片突向椎管;L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当日即住院手术治疗。后经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先生遭外力作用致腰1椎粉碎性骨折伴左侧横突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九级伤残。 医疗期间,陈某支付了孙先生医疗费42168元,生活费3000元。在后续治疗期间,孙先生自己花费了医疗器具费120元。为索赔损失,孙先生将陈某和东家郑先生告上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和郑簙赔偿伤残费、子女的抚育费、母亲的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共计16万余元。 陈某辩称,与孙先生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仅是同乡,几个人凑在一起干活,干完后一起分配。双方没有书面聘请合同。而东家郑某明知我们没有建筑资质,仍然要求为其建房,故郑某也应承担责任。孙先生明知建房存在危险和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没有注意到规避风险,故孙先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伤的原因是跳板搁在横杠,横杠断裂致使跳板掉落,而横杠是东家提供的,郑某也负有责任。在孙先生受伤后,本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生活费等45168元,该费用是出于人道主义支付的,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郑某辩称,其从来不认识孙先生,也不知道受伤的情况,不能确定事故是否发生在建房过程中。如果孙先生不提供证据,本人不认可受伤是在建房过程中受伤。自己在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简易用房,发包给陈某,陈某属包工包料,现已结清了所有工程款。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与陈某间虽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或协议,但根据陈某每天支付工资报酬60元这一事实,可以看出陈某对于孙先生从事建房工作及支付工资报酬具有决定权和支配权。故认定陈某与郑某间系承发包关系,孙先生与陈某间系雇佣关系,孙先生受雇于陈某。依照法律规定,陈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因农村房屋的建造成本较低,楼层较低,建设工期较短,对建筑材料和工艺的要求较低,所以对建筑工程队的要求并非很高,郑某将农村房屋发包给陈某建造时达成的口头承发包合同应属有效。作为房屋建造的所有权人、发包人和受益人,东家郑某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义务,应对全部赔偿责任中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陈某已经支付的医药费42168元,予以确认。另已支付生活费3000元,也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因孙先生尚需行内固定拆除术,需要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目前尚未产生,故孙先生保留该费用的诉权,予以准许。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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