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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披露他人姓名生日被诉侵权案今宣判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8-03-20 13:41:10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李某起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原告李某称自己的姓名、生日和供职单位被被告刊登出来,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致使自己的名誉遭受了损害。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是中国天平调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2007年8月30日被告《南方都市报》发表文章,称原告供职的中国天平调查管理局是一个打着国字号、拥有制服大盖帽的骗子机构,具有“私人侦探”性质,文章中对原告的工作单位大加诋毁,并在文章中非法公布了原告的姓名、生日和职务等属于原告的个人隐私的信息,该文章发表后迅速在各家网站传播蔓延,给原告的声誉带来严重损害,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发表声明,进行更正,要求被告在国内十大媒体上,用不低于六分之五的版面面积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 被告《南方都市报》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70多页经过公证的网上材料,代理人辩称,文章只是在新闻配图中披露了原告的姓名、出生日期和供职情况,该内容并不涉及原告的私生活领域,该文章反映的问题涉及公共利益,被告旨在提醒广大民众不要上当受骗,这是被告作为新闻舆论监督单位的职责所在,被告的报道引用了广大网友的观念,和《瞭望东方周刊》上的报道,因此文章中并无侵犯原告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地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就原告的姓名、生日和工作单位是否构成隐私权再次展开争论,双方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 今天法院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刊登涉诉文章,旨在行使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职责,其指向应为原告单位设立的“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该文中并未出现指向原告的侮辱、诽谤性言辞,不足以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文中虽出现了原告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但上述内容的披露不足以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更正涉诉文章,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8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东城法院驳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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