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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活时致右手轧伤 工人索赔因举证不能被驳回
作者:范中芳 张明喜 发布时间:2008-03-20 14:35:05
因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应承担不利后果。3月20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侯某在专营承揽脱玉米皮的零活中,雇佣原告华保卫为其看护机器。2007年9月28日,在为被告耿奇承揽脱玉米皮时,原告的右手被机器轧伤,住院治疗支付医药费8093.4元,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七级伤残,侯某与原告已达成赔偿各项损失20000元的协议。但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存在帮工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等各项费用4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关系是帮工人自愿无偿的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时,被帮工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即不能证明与被告的帮工关系成立,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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