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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疏忽6万元汇错账号 法院判决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朱梅 发布时间:2008-03-20 15:14:23
某烟糖公司因货款汇错账号,在要求对方某食品公司返还未果的情况下,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食品公司返还烟糖公司不当得利6万余元。
原告烟糖公司和被告食品公司原先有业务往来,知道食品公司的开户银行及账号。2007年10月16日,烟糖公司在与某贸易公司做一笔买卖时,财务误将6万余元的货款打到食品公司账上,而某贸易公司却迟迟未收到这笔款项。烟糖公司经银行查询,方知由于财务的疏忽,误将货款汇入了被告食品公司的银行账号。后烟糖公司积极与食品公司联系,要求食品公司将上述货款返还,但食品公司称未收到过这笔款项,至今未还。故烟糖公司以贷记凭证为证据,起诉要求食品公司返还不当得利6万余元。 食品公司以没有收到这笔货款为由拒不返还,并不到庭答辩。 法院认为,烟糖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食品公司收到了烟糖公司的款项,食品公司收取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对此,食品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收取上述款项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但食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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