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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内声控灯不亮致学生摔骨折 学校疏于管理赔偿
作者:洪艳 发布时间:2008-03-21 09:56:10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内学生因天黑地滑,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判决,原告刘小(化名)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黄山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被依法维持。
原告刘小于2003年9月在黄山学校就读,2006年3月14日晚8时许,刘小和同学任某由班主任安排在校医务室陪同同学胡某打吊水。在去校办超市途中,因楼道内的感应灯不亮,楼梯有水渍,刘小在下楼梯时滑倒,造成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芜湖市广济司法所鉴定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十级。 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原告刘小及法定代理人于2007年12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山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6838.93元。 法院审理认为, 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在楼道内声控不亮,未及时采取更换措施,在管理上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是导致刘聪下楼梯时滑倒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聪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学校应按赔偿费用的80%赔偿给原告刘小34382.34元。原告刘小明知雨天楼梯上有渍水,下楼时因疏忽大意是造成自身伤害后果的次要原因,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自身也应承担费用7959.59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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