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3000元汇款"不翼而飞" 邮局与"代收人"同担责
作者:冯艳    发布时间:2008-03-21 15:52:25


    年近六旬的刘恒莲在家务农,儿女们通过邮局汇款5700元孝敬她老人家。孰料刘恒莲只收到2700元,而另一笔汇款3000元已不翼而飞。几经周折,刘恒莲最终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月20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浦北县邮政局、被告高业源应赔偿原告刘恒莲汇款3000元,并由两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7月,家住浦北县三合镇三合村委的刘恒莲,得知儿子与女儿分别从广东深圳市和东莞市通过邮政汇票寄3000元和2700元回来,刘恒莲不禁喜出望外。很快,2700元的汇款单已收到并领取了钱。但左等右盼,那张3000元的汇款却迟迟不见踪影。刘恒莲不断地来到邻村高业源处打听,但始终没有消息。原来,高业源在村外开了一间小商店,刘恒莲的汇款单一直由高业源代为签收,而且还由高业源代其填写汇款单。经过多方查询,三合邮政局的工作人员告知这笔3000元的汇款已被领走了。刘恒莲得知后多次向邮局、高业源提出要求赔偿。刘恒莲、高业源及三合邮政支局三方曾到三合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未能解决。无奈之下,在2007年12月18日,刘恒莲一纸诉状将浦北县邮政局、高业源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高业源辩称,原告儿女汇款给原告属实,其代收后原告叫高业源代填写相关事项交给原告,原告持户口簿到邮局领取了汇款。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浦北县邮政局辩称,该笔3000元汇款单,三合邮政局已及时送给原告委托的代收人高业源,高业源收到后也及时告知原告领回,原告在诉状中称没有收到汇票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原告自己不识字,不懂填写汇款单背后领款人的有关事项,于是就由高业源代其填写。且原告已持汇款单及有效证件到三合邮政局领取了人民币3000元。被告高业源不是邮局的代办员,而是原告委托的代收人。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高业源是否为被告浦北县邮政局代办员的问题,因原、被告均没有列举证据证实,所以被告高业源不是被告浦北县邮政局的代办员。关于被告高业源,是否是原告授权委托代理收领汇票及填写汇票内容的代办人,原、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所以不予认定。被告浦北县邮政局收到原告的汇票后送达的取款通知书应送达给原告而没有送达,而是送达给既不是浦北县邮政局的代办员又不是原告委托的代收人高业源收领,在支取款项时,没有对来人的身份认真审核并让领款人签名,导致原告的款项被人冒领,负有审核、管理不严之责;被告高业源明知自己既不是浦北县邮政局的代办员又不是原告委托的代收人却收领原告的汇票及取款通知书而又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原告的汇票丢失,汇款被他人冒领。所以,两被告的行为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对造成原告的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