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育课上进行冲刺跑意外摔伤,又被他人碰倒,伤上加伤,如何要求赔偿?是学校还是他人赔偿?3月21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学校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12192元;判决驳回原告佟某对被告孙某的赔偿请求。
2007年11月初的一个下午,七台河市某中学初二(3)班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同学们在老师的组织下,每6个人一组练习100米冲刺跑。随着体育老师起跑口令的发出,佟某冲在前面,跑了约60米,突然摔到在地,头部撞在跑道上一块拳头般大小鹅卵石上,顿时鲜血直流;紧随其后的孙某躲避不及也摔倒在佟某身上,导至佟某两根肋骨骨折。佟某住院27天,花医疗费13790元。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故佟某诉至法院,请求学校与孙某共同赔偿其受到的各项损失19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意外摔伤系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即操场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所致。操场是学生经常运动的地方,尤其是在进行剧烈运动的时候,摔倒是难以避免的,拳头般大小的鹅卵石在操场上属于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和老师是应当注意也能够注意到,但是没有注意到,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孙某摔例在佟某身上,该行为与佟某肋骨骨折有因果关系,但其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属于意外事件。另外,佟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跑步中摔倒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经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240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