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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顺路搭便车路遇交通事故 司机被判赔偿1.4万
作者:贺德威 发布时间:2008-03-24 14:00:24
余某顺路搭乘同事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孰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余某受伤,为讨损失,余某将同事王某和另一肇事车辆朱某告上法庭。日前,河南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余某1.4万元,被告朱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余某5.9万元。
2006年11月13日,余某搭乘同事王某的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朱某驾驶的汽车在交会时相撞,造成余某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朱某在两车交会时,不注意避让直行车辆,致使两车相撞,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交会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认为朱某应对余某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应对余某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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