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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多年电排仍通电 13岁学生攀爬触电致残
作者:廖华英   发布时间:2008-03-24 14:23:23


    顽皮学生结伴游玩至废弃电排,比赛攀爬电线杆,触高压电致残三级。3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线路产权管理人丰城市供电公司赔偿触电学生170506.51元。

    2006年12月11日,13岁的陈小(化名)与同学陈某、熊某游玩至丰城石滩镇“肚皮湖”电力排涝站时,见一只废锈的变压器和几根电线杆,出于顽皮,便比赛攀爬电线杆,原告陈小爬至电线杆顶端的瓷瓶时,被10千伏高压电严重击伤。陈小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住院107天,花费医疗费55552.73元,经鉴定为三级伤残。“肚皮湖”电排站于2000年就基本废弃不用,2005年5月,该电排站的变压器被人掏空,已完全失去排涝功能。但被告市供电公司却违背电力行业管理法规,继续对该电排站供电。事故中的高压线路架设规范、整齐,是从石滩卫生院旁的由被告市供电公司所有的河东变石滩二回线引出,并由被告市供电公司进行编号管理。

    法院认为,《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销户终止其用电。而被告市供电公司对已停用多年的电排站持续供电,明显违反该行业规章,存有过错,事故线路产权归被告市供电公司。无论是作为产权人还是运行管理人,被告市供电公司均应承担赔偿担责。但原告陈小作为未成年人,父母未尽安全教育之责,陈小自身也存有过错,故应减轻供电公司的民事责任。因无有效证据证实被告石滩镇政府拥有该事故线路的产权,故其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综合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实际,为此判决被告市供电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陈小170506.51扣除其已付的15000元,还应赔偿155506.51元。被告石滩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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