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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装修致使楼下漏水 法院判决邻居应予维修
作者:杨瑞 冯雯雯   发布时间:2008-03-25 08:56:56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一起原告李先生诉被告陈先生夫妇相邻关系纠纷案,法院判令被告陈先生夫妇对原告房屋内的卫生间地面进行维修,至不向原告家漏水为止。

    今年70岁的李先生诉称,1994年李先生搬至海淀区上庄镇家园小区西区21号楼居住。1999年陈先生夫妇开始装修自家的房屋。由于装修不善破坏了卫生间的防水层,导致原告家的卫生间一直漏水。原告多次找陈先生夫妇要求解决漏水问题,陈先生夫妇拒不解决,并推说让物业公司处理,但经物业公司维修后过几天仍漏水。2003年原告家开始装修房屋,对卫生间顶部着重维修,但不能解决漏水问题。故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夫妇排除妨碍,将其破坏的卫生间防水层修好。

    被告陈先生夫妇辩称,李先生所述不属实,原告的卫生间漏水是事实,但漏水不是被告装修所致,可能是房屋先天存在缺陷,被告也多次对卫生间进行过修理,被告、物业公司与李先生就此进行过协商。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原告所居住的楼房卫生间屋顶发生的漏水现象,系因被告家卫生间漏水造成,被告对此应负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告家漏水系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漏水现象系在两被告入住后近5年后发生,二人此辩称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采信。被告又辩称,其曾对卫生间进行过多次维修,但现在原告家仍在漏水,二人的维修行为未产生实际效果,故被告负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义务不能因此而免除。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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