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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找老伴没谈成 二人反目法庭对峙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3-26 09:37:39
年近60的老贾(化名)早年丧偶,本打算找个老伴共度晚年,不成想不但没把老伴谈进家,两人反而因为一些留置在老贾家中的物品,闹进了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去年9月,朋友给老贾介绍了一个老伴——唐女士。经过几次接触后,老贾对52岁的唐女士时尚装扮比较满意,唐女士也对老贾的条件表示认同。在唐女士的提议下,老贾卖掉了老式家具,将住房重新进行了装修,还添置了新家具。到了11月,房子收拾利落了,唐女士便将自己的电视、洗衣机、微波炉、电饭锅、衣物等搬到了老贾家,老两口准备一起共同生活。 但到了11月底,唐女士突然以俩人性格不和,以后不能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分手。老贾对唐女士出尔反尔的表现很是不满。但想到俩人彼此之间确实缺乏深入的了解,便同意断绝关系。此后唐女士非但没有将放在老贾家的物品拉走,据老贾说,她还多次以此借口扰乱自己的正常生活,甚至曾将老贾家的锁眼堵上,使老贾不能回家。 老贾认为,唐女士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唐女士立即将放置在他家里的个人物品搬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支付报110修锁费及暂住招待所费用1260元。在法庭上,唐女士表示老贾所说大部分不属实,“我的东西确实在原告家中,但他说得也不全,原告对我没实话!”。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由于本案原、被告均确认放置于原告家里的被告的物品,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行搬出其物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开锁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其所提供的证据尚不够充分,故本院对此难于支持。据此,判决唐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自行将存放于老贾处的物品取走;老贾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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