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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精神病人 铁路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次责
作者:玉音 发布时间:2008-03-26 10:41:00
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精神病人李某在京广铁路线被火车撞击身亡。法院判决被告铁路局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3407元。
李某(精神病患者)在汤阴县城北二、三公里处,从损坏的铁路防护网进入铁路道轨,被运行至京广线宝莲寺至汤阴间下行线2545次客车撞击身亡。原告徐某(李某之母)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被告铁路局辩称,本案属于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依照《铁路法》和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伤亡,铁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列车在运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铁路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李某有精神障碍,其脱离原告的监管,从损坏的铁路防护网进入铁路道轨导致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死亡。原告在明知李某存有精神障碍的情况下,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致使李某脱离了监护人的控制,对此原告方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损坏的防护网未整修,使自身没有判断能力的李某从防护网内进入铁路道轨被撞死亡,被告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也提醒市民,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特别不要为贪方便,横穿铁路,心存侥幸,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愿此悲剧不再上演。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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