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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队路边违规摆放危险物品致路人损害应赔偿
作者:王杨 胡泊   发布时间:2008-03-26 14:32:50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违规在路边摆放危险物品造成行人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史某诉称,2007年5月,原告到学校进行培训,教室位于最南边路的西侧,被告李某的建筑队位于路北侧,学生去教室必须要经过6米宽的水泥路通道,被告违规在路边以及道路上摆放了许多焊接好的钢屋架,并且没有采取必要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5月13日,原告从教室出来由南向北正常行走在道路东侧时,摆放在道路上的钢屋架突然向西倾倒,将原告右小腿砸伤导致原告右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

    被告李某辩称,在此次事故中原告因与另外一人在路上打闹才造成架子倒塌,原告也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所通行的路面是供行人、车辆通行的,而相关法规规定:在街道上、道边不应存放危险物品,现原告在行走中被被告所存放的钢梁屋架倾倒致伤,虽然被告陈述因原告与同学打闹导致事故发生,但是对此被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故被告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药费、误工损失等共计三万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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