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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龄童下校车被撞伤 幼儿园看护不周负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士俊 中梅   发布时间:2008-03-26 14:51:58


    5龄童刚刚走下校车,还未到父母身边,被他人驾驶的车辆撞伤。3月25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驾车人王涛赔偿佳佳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100元,幼儿园承包人李梅对上述赔偿款负补充赔偿责任。

    2007年3月,李梅承包了本村的幼儿园,佳佳在该幼儿园学习。23日下午放学,佳佳坐幼儿园的接送车回家。在快到家的马路旁,在接送老师看护下,佳佳下车,不想这时意外发生,王涛驾驶手扶拖拉机驶过来,不慎将佳佳撞伤。佳佳随即被送到市内医院治疗,一直到5月20日方出院,共花医疗费3600元,期间,李梅、王涛分别支付1000元、1500元。后经司法鉴定,佳佳的损伤构成伤残十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涛驾车将佳佳撞伤,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涛负全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佳佳作为李梅幼儿园的学生,在没有送交家人时受伤,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错,李梅应对王涛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后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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