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轿车小区内丢失 居民状告物业公司未尽责索赔5万元
作者:李媛 发布时间:2008-03-27 10:21:58
原告诉称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到管理、维护和保证业主利益不受侵害的义务。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杨某称,被告系北京西城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在小区内应尽到管理、维护和保证业主利益不受侵害的义务。2007年12月1日晚11时,原告将自己的桑塔纳2000轿车停放在被告管理的有偿使用的固定车位上,12月12日早上7时发现轿车丢失,并报警。后原告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 原告诉称,该小区大门不仅没有24小时值班,并且在盗车高发时段的夜间与凌晨小区大门无人值守。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没有进行任何登记、发放凭证,对出门车辆也并非凭证放行,而是任由车辆自由进出小区。并且物业公司的安全设施也不健全,既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机动车车辆进出记录。由于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的这些极大疏漏,致使原告的轿车丢失。 根据原、被告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的《机动车固定停车管理协议》管理服务质量中明确写着“小区大门专职保安24小时值班,并安排专职人员巡逻维持小区交通秩序;车证相符准许进入小区并按规定停放。”物业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协议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且物业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有关破案线索。因此原告的车辆在小区内丢失,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和停车管理单位的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着严重过失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