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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门口堆放建筑垃圾致耄耋老太摔伤赔偿1.85万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3-27 14:27:10


    在旅馆的装修过程中,因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致路过的耄耋老太摔倒致伤,3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海快活旅馆赔偿张老太急救费、医疗费和护理费1.7万元,并精神抚慰金1500元。旅馆投资人秦先生负连带责任。

    该旅馆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秦先生。2006年7月,封女士以旅馆委托代理人的名义承租了房屋,又以旅馆名义与他人签订装潢协议,约定在7月28日至9月18日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9月25日下午,年已84岁的张老太路经店面南侧的人行道时,摔倒在地,后被急送至医院救治并转院治疗。为索赔损失,张老太将旅馆、秦先生和封女士诉至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急救费、医疗费和护理费5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张老太称,自己是附近小区的居民,当天晚上路经旅馆门口,因被堆放建筑垃圾产生的脏水滑倒,当即丧失了自行行走的能力。由于其摔倒与旅馆堆放垃圾有因果关系,又因为秦先生是旅馆投资人,封女士是该分店负责人等原因,三被告应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由秦先生以旅馆名义租赁,但实际经营者是其他旅馆,封女士为负责人,虽然当时营业执照还未批出,但已挂牌经营。另,张老太也未尽举证责任证明其摔倒的具体位置,且堆放的垃圾并不影响人行道的通行,系张老太踩在光滑的地砖上,加之年纪较大而摔倒,故应由铺设人行道的开发商赔偿。张老太在摔倒后能够独自站起并自行离开,过了一个小时后家属说骨折了,其不认可摔倒必然会导致骨折。

    经查,从事发后现场所摄照片显示,在店面门口台阶的东南角堆放有大量垃圾,从该堆放处至街沿延伸有明显水渍痕迹。

    法院认为,在租赁协议、装潢协议中记载封女士系旅馆代理人的身份,代理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即有秦先生承担。事发时恰在旅馆与他人约定装潢工期届满后的数日,垃圾堆放位置亦在店面的门口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可推定垃圾与上述装潢行为相关联,由于未及时进行清理,显属不当,理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旅馆为个人独资企业,秦先生作为投资人应对旅馆之责任负连带责任。同时,致张老太摔倒的原因亦可能源于其他因素,诸如路况、身体状况等等,但张老太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之行为是导致其摔倒的唯一原因,故以被告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更为妥当。具体可获赔偿的损失范围应以合理、必要为限。张老太因此次事故,精神和肉体上遭受痛苦,应以金钱方式予以慰藉,但其诉请金额过高,当依法调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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