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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烧烤热心人助燃不慎"烤"伤他人担责六成
作者:胡海容   发布时间:2008-03-28 08:54:04


    朱小姐和朋友一起到森林公园烧烤,遇到邻桌热心的叶先生,觉得朱小姐他们一桌的火不够旺,便主动往烧烤炉内加了点自带的酒精,谁知酿成大祸,烧伤了朱小姐的双腿。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叶先生承担60%责任,赔偿朱小姐各类损失共计48629.1元。

    2007年3月23日,正是春光明媚的好日子,上海市民朱小姐约了同事到上海共青森林公园游玩。午餐时,朱小姐与同事在森林公园烧烤区20号棚进行自助烧烤。在烧烤过程中,20号棚与相邻的47号棚的游客渐渐熟悉起来,朱小姐与47号棚的叶先生在相互交换食品的过程中,叶先生发现朱小姐一桌的炭火不旺,遂提议用自己携带的液体酒精帮助朱小姐一方助燃,朱小姐等人也没表示反对,同时向四处避让。于是,叶先生将用饮料瓶装的酒精洒向炭火。助燃过程中,四溅的酒精与窜起的火苗引燃朱小姐的裤子,造成双下肢灼伤。事发后,叶先生积极帮助灭火,公园烧烤区的工作人员亦调动公园游览车护送朱小姐抢救。为此,朱小姐花费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

    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朱小姐于2007年7月将叶先生和森林公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22,901.57元,交通费861元、误工费6630元、护理费2250元、营养费1800元、器材费720元、伤残补偿金41,33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修复整容费20,000元。

    法庭上,叶先生也是一脸无奈,表示自己是出于好心,帮助朱小姐方添加酒精,当时朱小姐一方也没予以阻止,不小心造成朱小姐烧伤,主观上无恶意,在事发后支付了医药费8000元,现无力再支付其他费用。

    而森林公园则表示,公园已经在野外烧烤区张贴了娱乐须知,明确规定:谢绝游客自带烧烤炉和木炭进入烧烤区,如已带烧烤炉及木炭者,请配合工作人员自觉存放于定点;烧烤时请注意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不得在园内折伐树枝烧烤或使用自带炉具、木炭烧烤。由于叶先生携带的酒精无色无味,公园工作人员无法辨认及阻止,公园没有无过错,不同意赔偿朱小姐的经济损失。

    审理中,法院委托法医对朱小姐伤势的程度及休息、营养、护理时限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朱小姐因被火焰灼伤双下肢,致多处瘢痕形成等后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伤后的休息期限为3个月、护理期限1.5个月、营养期限为1.5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健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朱小姐与叶先生双方是集体游园并在在公园野餐,野餐的所有顾客均应遵循公园的规章制度,有章不循所造成的责任及后果,应自行承担。本案中,叶先生携带酒精入场、主动提议帮助助燃,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0%。叶先生已垫付的医药费人民币8000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森林公园因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事发后又积极协助抢救,完善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朱小姐要求公园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朱小姐提出的修复、整容费尚未发生,可待发生后凭票据另行诉讼。据此,遂判决:叶先生赔偿朱小姐医药费13,740.9元、营养费810元、护理费1350元、误工费3978元、伤残补偿费24,801.6元、交通费516.6元、医疗器具费432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叶先生已垫付的8000元,应从上述赔偿款中扣除。

    [法官提示]

    又到春暖花开时,人们纷纷到户外进行各项活动,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参加游乐活动时,一定要遵守各项规章,注意安全,以免发生事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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