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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具有瑕疵伤人 法院判决雇主出租人均担责
作者:熊芳琴 发布时间:2008-03-28 11:23:55
3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孙华昌赔偿原告孙北辉医药费等各项损失7500元,判决被告孙水根赔偿原告孙北辉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750元。
2007年8月,被告孙华昌请原告孙北辉做工建房,8月3日上午,原告孙北辉在做工时因施工工具葫芦架突然断裂,造成孙北辉坠落摔伤。该葫芦架是由被告孙华昌向被告孙水根租来的,原告受伤后被马上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IX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北辉是在雇佣工作期间因施工工具的不合格有瑕疵而坠落摔伤,而施工工具又是被告孙北昌向被告孙水根租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孙北昌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孙水根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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