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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掉入下水井无人证明 调解后产权方愿适当赔偿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3-31 08:50:19


    李女士在一次骑车上班的路上不慎掉入了没有井盖的下水井中受了伤。为此,李女士将该下水井的产权单位和日常维护单位告上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其3.5万余元的损失。近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由产权单位一次性赔偿李女士8000元。

    李女士起诉称,2007年10月19日早上8点左右,她骑车上班走到大井桥北双林东口时,因路边有一个长方形下水井没有井盖,李女士连人带车掉进下水井里,造成面部损伤,前门牙整颗被撞掉,另外一颗也只剩下半颗。事故发生后,李女士找到产权单位、日常维护单位讨说法,但二者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李女士无奈之下,将二者一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5688.32元。

    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虽然有现场照片可以证实下水井确实没有井盖,但事发时没有第三人在场,也即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曾经掉进过下水井。但从常理推断,李女士掉入下水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承办法官主持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下水井的产权单位愿意赔偿李女士8000元,李女士对此结果也表示满意。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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