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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报纸”案:创立品牌无捷径
作者:阿英 潘巳申 发布时间:2008-03-31 09:41:54
1997年2月,绵羊“多利”由英国生物学家克隆成活,这是对生命的复制拷贝。2002年,上海的一家报纸竟把此项技术用于办报,并引发了一场官司,这就是曾引起媒体关注的《发展导报》克隆《名牌时报》楼市周刊的案子。
“怪诞”报纸出炉 《发展导报》心虚 报纸还能克隆?这的确是一件稀罕事。2002年11月的一天,习惯读报的上海市民朱先生在报摊上看见了一张“老面孔”——《上海楼市周刊》。不过,它的“东家”已经改头换面,由原来的《名牌时报》换成了《发展导报》。但是,朱先生还是觉得它的报头、版面和专栏设计与原来《名牌时报》办的那份楼市周刊模样差不多,而且它的期号不是作为新报纸的第1期,而是标注的第107期。《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在前些日子停刊时,期号是第106期,《发展导报——上海楼市周刊》正好与它来了个“无缝对接”。 朱先生当时觉得怪诞,但仅仅疑惑了片刻,便掏钱买了这份异样的报纸。这是上海普通市民的普通心理,觉得奇怪,但不知怪在何处。有职业敏感度的《上海楼市周刊》原主人——《名牌时报》一眼就窥出了个中端倪:《发展导报》想取而代之。 的确,《名牌时报》并未授权让《发展导报》来当《上海楼市周刊》的新主人,但是,《发展导报》却在头版做出了当仁不让的姿态。一句“自本期起上海楼市周刊由《发展导报》社出版”的发刊词,似乎在明示读者,自此之后《名牌时报》的楼市周刊要由《发展导报》来“前赴后继、发扬光大”了。 《上海楼市周刊》由《名牌时报》在2000年11月出刊,是一份比较有特色的房地产专业报纸,在上海享有较高声誉。该报在出版发行两年后,由于多种原因,于2002年11月做短期停刊。 对《发展导报》“霸王硬上弓”的作派,《名牌时报》立即作出“复刊”说明,目的是想温婉地晓谕对方:我才是这份周刊的主人。但是闻讯后不但没有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更加理直气壮地前行。2002年12月11日,《发展导报》在出版的新一期楼市周刊上,登载《谁创办了上海楼市周刊》的采访文章,说自己的楼市周刊在上海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在创办之前,上海尚无一份房地产专业报纸”,“从创办之初到眼下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个稳定的读者群体,树立起了上海楼市周刊这个良好的媒体品牌”。为了把“真理”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继续宣称:“名气响了,学我们的人也多了。我们也听说上海也许会出现另一个所谓的‘上海楼市周刊’仿造我们的‘盗版’。” 2002年12月25日,《发展导报》继续“假戏真作”,在自己的楼市周刊上刊登《2003年:拒绝盗版》的署名文章,宣称自己创刊已两年多,并暗示他人是“盗版者”、“最近在市场上放出谎言”等,继续歪曲事实,并再次强调自己是上海楼市周刊的“正宗嫡系”。 假作真时真亦假。究竟是谁在“盗版”?一时间,沪上读者被搞得一头雾水,不明就里。看见《发展导报》信誓旦旦,认为是从属《经济日报》报业集团的《名牌时报》店大欺人。但是像朱先生这样经常看报、又明白来龙去脉的市民,却支持《名牌时报》用法律说话。《名牌时报》也觉得有必要到法庭上分个“眉高眼低”。 2002年12月,《名牌时报》起诉《发展导报》,认为对方构成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等不正当竞争,侵害了自己的声誉,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对方出版、发行《上海楼市周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在《新民晚报》、《经济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承担证据保全公证费2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2002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有力证据充足 《名牌时报》胆壮 2003年4月15日,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名牌时报》为证明自己的“货真价实”,向法庭递交了很多有力证据。其中有出版许可证、《名牌时报——北京楼市周刊》2000年第二季度合订本、《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广告价目表、《发展导报——上海楼市周刊》等。 《发展导报》也作了积极应对,但是,可能手头证据不足,只是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报纸:《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和《发展导报——上海楼市周刊》。辩护理由也比较苍白:没有仿冒原告的名称与装潢,也没有冒用原告的名义对外进行广告招商或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是2000年11月由《名牌时报》社正式出版发行。《发展导报——上海楼市周刊》由《山西日报》社主办,2002年11月6日至11月12日正式出版。《名牌时报》的周刊所用刊头、版面和专栏设计重点突出“上海楼市”4个白色宋体大字,“名牌时报”4个草体大字隐在“上海楼市”、“周刊”之后。经比对,《发展导报——上海楼市周刊》的刊头、版面、专栏的设计与《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的刊头、版面、专栏设计基本相同。就连两张报纸的广告刊例表内容都相同,《发展导报》仅仅把联系电话调换了一下。 法院还查明,《发展导报——上海楼市周刊》在第1期的刊头上,的确标注了刊号为“上海楼市周刊第107期”字样。为什么首期编号不使用“1”?这是最令读者困惑的地方,《发展导报》却没有拿出任何证据,只是强调这是自己权利范围内的事情。对《谁创办了上海楼市周刊》一文中的“在这份报纸创办之前,上海尚无一份房地产专业报纸……”等内容,《发展导报》好像也没有任何说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出版的《发展导报——上海楼市周刊》的刊头、版面和专栏设计与原告出版的《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的刊头、版面和专栏设计相比,两者基本相同。被告不能提供其有权使用该种刊头、版面和专栏设计的合法依据,被告冒用《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名称和在《发展导报——上海楼市周刊》上实施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2003年5月9日,上海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发展导报》立即停止在《发展导报—上海楼市周刊》上模仿《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的刊头、版面、专栏设计和冒用《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的名称以及实施虚假宣传、对原告《名牌时报》进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新民晚报》、《经济日报》上公开致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元人民币。 《发展导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年,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克隆”报纸属不正当竞争 此案开庭的时候,双方报人都没有出庭,坐在席位上的是诉讼代理人。案情并不复杂,当两份周刊在法庭上拿出来比对时,答案就不言而喻了。但《发展导报》的辩护律师提出一个理由:《上海楼市周刊》仅仅是《名牌时报》的一个副刊,不是独立性报纸,不具备知名商品的条件,其名称、装潢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法院认定,盗用他人装潢设计属不正当竞争。 客观真实是办报的准则,凭实力说话是报刊之间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发展导报》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违背了客观真实性,其目的在于误导读者、贬低与自己具有竞争关系的对手,而且,在实施这些虚假宣传行为的时候,主观上是恶意的。虽然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了一番,但事实胜于雄辩,证据最后说了算。 此案带给人们的另一个启示是,克隆术在某些领域能够带来奇迹和财富,但用在办报纸上,绝对不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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