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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太两年前被电缆线砸伤至今昏迷 获赔70余万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3-31 11:26:24


    67岁的尚老太太,两年前在花园散步时,突然被掉落的电缆线砸伤,至今仍然昏迷。为此,尚老太太的女儿李女士代理她将该电缆线的管理者讯通工程处、施工单位电信工程局及刮断电缆线的搅拌车车主程先生告上法院进行索赔。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电信工程局与程先生共同赔偿尚老太太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其中电信工程局承担70%赔偿责任,程先生承担30%赔偿责任;讯通工程处对电信工程局施工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2月7日,电信工程局与讯通工程处签订了“三线搭挂改造西四环南路工程”经营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电信工程局承接该工程的施工与安装工作。2006年3月14日,电信工程局在丰台花园北侧电线杆上搭挂电缆线,适有程先生雇用司机驾驶的搅拌车途径,将搭挂电缆线挂断,电缆线掉入丰台花园,砸到正在丰台花园晨练的尚老太太头部,致其受伤。在民警的协助下,尚老太太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外伤,脑挫裂伤(双额),头皮下血肿(枕部)。在该医院治疗2个多月后,尚老太太被转至其他医院进行高压氧治疗,均不见好转。2006年6月23日,尚老太太出院回家,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后经伤残等级及护理等级鉴定,鉴定结论:尚老太太属于一级伤残,需要一级护理。

    尚老太太的女儿李女士认为:电信工程局在施工过程中所搭电缆线过低,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起因,讯通工程处作为该工程的所有人及施工管理人对此施工缺陷致人损害的结果应该与工程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搅拌车在行驶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刮断电缆线,至电缆线掉入花园步行道后砸伤尚老太太,该车车主也负有责任,因此其将搅拌车的车主与电信工程局、讯通工程处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尚老太太各项损失近80万元。

    开庭审理时,电信工程局辩称:首先,对于涉案的工程而言,电信工程局与讯通工程处没有签订过任何承包合同及协议,也没有派遣任何工人到现场进行施工。其次,电信工程局以及讯通工程处并非工程的管理人及所有人,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及完成劳务工作,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而且架线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最后,搅拌车车主是本案侵权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侵权纠纷与电信工程局没有法律关联性,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讯通工程处辩称:本案性质应当是施工过程中施工人给第三人造成的一般人身侵权,而非建筑物侵权,一般侵权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其次,讯通工程处与电信工程局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并且讯通工程处与工程局签订的入围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由工程局承担责任;最后,讯通工程处的发包行为无任何选任过错,也并非施工主体,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车主程先生辩称:车高是3.85米,根据相关国家规定,架线应在4米以上,因为施工方架线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高度,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信工程局进行三线搭挂改造西四环南路工程中,在安装电缆时,未在施工段设置高度及安全提示,适有程先生雇用的司机驾车从施工电缆下通过,车辆与电缆接触,造成电缆断开脱落使尚老太太头部受伤,故电信工程局及程先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损害行为的发生,电信工程局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本院酌定电信工程局承担70%赔偿责任;程先生承担30%赔偿责任。上述电缆的管理者为讯通工程处,故讯通工程处应对电信工程局施工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讯通工程处称:其与电信工程局协议约定,施工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电信工程局承担责任,讯通工程处不承担责任。该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其辩解不能成立。尚老太太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本院依法确定。其要求赔偿护理费,本院根据尚老太太的护理依赖程度,按护理15年每月护理费1500元计算。

    据此,判决电信工程局赔偿尚老太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420033.94元及精神抚慰金7万元,讯通工程处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搅拌车车主程先生赔偿尚老太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80014.54元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

    宣判后,被判承担七成赔偿责任的电信工程局显然对判决结果不能接受,他们的代理律师表示有可能会再行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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