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定理了一起因学生违反校规翻窗出入校舍致残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滕州某中学被判决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余元。
原告孙某某,系被告滕州某中学未成年的初中生,2006年4月21日晚,原告孙某某回五楼宿舍拿东西,宿舍管理员在孙某某进入宿舍后,即将楼道大门锁上并回三楼宿舍休息。孙某某见楼道已锁,便从卫生间窗户翻出,扒住落水管往下滑。可就在孙某某下滑的过程中,落水管突然断裂脱落,原告当即从四楼处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宿舍管理员发现后立即通知了学校,学校也立即拨打“120”,将孙某某送往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孙某某住院治疗138天,被诊断为左髋臼及髂骨骨折、左侧股骨头无菌坏死、左足跟部变形、足弓消失等,经司法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滕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某系被告的一名未成年学生,被告对其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被告并负有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所以对原告的伤残,被告滕州某中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能知晓从五楼翻窗下楼的危险,因此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滕州法院龙泉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