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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出售劣质农肥坑人害己赔偿8.2万余元
作者:崔建民 肖婧 李敬   发布时间:2008-04-01 11:53:08


    4月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曹霞赔偿原告罗强棉田损失并退还尿素款共计82420元。

    2007年4月13日,罗强在曹霞的农资经销部购买了6000公斤某牌尿素(每公斤1.95元),施于自己承包的170亩棉花地里。5月,罗强发现地里的棉花植株瘦小,叶子发黄,怀疑所使用的化肥有问题,就从曹霞处购买的剩余尿素中取样,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立即展开调查,经鉴定:该尿素总含氮量为6.1%,样品不符合外包装产品名称标识要求,为劣质尿素。同时工商局又委托科研单位对罗强的棉田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结论是预计每亩减少80-100公斤籽棉产量,直接经济损失达707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而给买受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霞所售某牌尿素因含氮量远低于外包装产品名称标识要求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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