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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块从房顶落下砸死人 建筑单位为质量缺陷买单
作者:蒙庆   发布时间:2008-04-01 15:25:30


    4月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

    2008年1月,原告刘某的丈夫陈某在石城县某镇农贸市场销售疏菜时,被农贸市场房顶的水泥块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赔偿事宜,但一直未有明确答复。原告认为,该农贸市场房屋建设方为镇政府,投资方及开发商为某建筑公司,管理方为县工商局,三方对陈某的死亡都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以该三方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镇政府和县工商局只是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和监督管理者,而非市场房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故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农贸市场的房屋均由建筑公司开发、建设、处置,而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且事故发生在保修期内,建筑单位应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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