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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孕妇乘公交夹伤流产案宣判:公交公司赔4400元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4-03 11:13:34


    已怀孕7个月的郭女士在一次乘坐公交车下车时被车门夹伤了腹部,不幸胎死腹中。悲痛的郭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公交公司被判赔偿郭女士各项损失4400余元。

    郭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12月7日下午5点多,已怀孕29周的她乘坐740路公交车回家,在正阳桥北站下车时,车门突然关闭,左门夹住了郭女士的腰,右门家住了她的右下腹。郭女士挣脱出来后,被车站的协管员扶住。公交车司机当时已经看到了,却没有理会。当时郭女士感觉腹痛,回家后卧床休息。晚上9点左右,740的司机和售票员到家来看郭女士,约好第二天带她去医院。12月8日上午8点半,司机和售票员带着郭女士到医院产科门诊检查,胎心监护显示没有胎心,B超显示胎儿已经死亡。事后,郭女士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解决此事,但其以各种理由借口推脱,此事至今没有解决。于是郭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6800元。

    公交公司委托740车队的两名干部到庭参加了诉讼,他们表示,在去年12月7日他们从司机售票员处了解此情况后,便去了郭女士家里去询问情况,当时郭女士说没什么事,不用看病。由于是孕妇,公司特别注意,所以还是联系了急救中心准备带郭女士去做B超,但郭女士却说今天不用去照B超,说第二天要去合同医院照B超。当第二天司机、售票员陪同郭女士去医院检查的时候,医生和售票员说孩子其实已经死了好几天了。所以,公交公司对郭女士是不是因被车门夹伤而流产持怀疑态度。公交公司认为,如果郭女士被车门夹伤应该有痕迹,要求郭女士提供相应的证据。究竟是否被夹伤请法院调查。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郭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时被夹,导致腹内胎儿死亡,对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郭女士的合理损失。郭女士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的请求,有票据证明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票据证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郭女士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因未提供误工损失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郭女士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因郭女士怀孕已7个月,胎儿的死亡无疑对其精神造成打击,故公交公司应当予以抚慰,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郭女士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交通费和电话费的主张,因郭女士不能证明全部费用为合理必要支出,故本院予以酌定。郭女士要求公交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因郭女士的损失由经济赔偿弥补为宜,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郭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电话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400.23元。郭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在宣读判决书时,郭女士一直眼含热泪。宣判后,郭女士对判决赔偿数额没有过多异议,但她表示仍想要公交公司赔礼道歉。“我就是想讨个说法!”郭女士最后哽咽地说道,“我已经37岁了,这次怀孕可能是我唯一的孩子,以后我也不会再要孩子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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