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周珂带着自己饲养的宠物狗上街购买东西,因疏于管理,宠物狗将人咬伤。4月1日,周珂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张辉经济损失5920.5元。
被告周珂家住河南省夏邑县城一环路中段,有饲养宠物的嗜好,数月前在外地购买了一只宠物狗带回家中喂养,在其精心的饲养下,该狗长的又肥又壮。2008年1月8日上午,周珂带着该狗上街购买东西,由于自己光顾者采购东西,疏忽了对宠物狗的管理,不料该狗将行人张辉的腿咬伤,流血不止。后被他人送往河南省夏邑县中心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3169.5元、交通费366元。原告张辉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右腿皮裂伤。后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张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珂赔偿医药、护理、误工、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动物有管理职责,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周珂因疏于看管宠物狗,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庭审中被告周珂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的伤系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对原告张辉因狗咬伤而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