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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揽业务公司拒绝结算 法院分辨公私速判决
作者:李娟 王海宏 发布时间:2008-04-07 09:23:41
4月7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王某五日内付清欠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11月,被告王某在原告山东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写真加工及其他广告材料制作。当年年底,原告山东某电器有限公司到被告王某所在的公司日照市某广告公司索要欠款,原告持有被告王某签字的广告喷绘认定单30份,合计金额1929元。但被告王某以“该欠款属公司业务,签字系代表公司,属履行职务行为”为由找绝支付欠款;而王某所在的广告公司则否认该笔业务属公司业务。于是,三方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王某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履行职务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对委托原告山东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广告制作事实及结算的数量、金额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主张在原告处制作广告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由于被告所在单位对此事实予以否认,而被告王某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被告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告制作费1929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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