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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期间擅离岗位致财物被盗应赔偿
作者:裴自红 发布时间:2008-04-07 10:12:47
4月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李文因在受聘为装修公司现场管理期间擅离岗位,将钥匙交给他人保管,致使公司的装修材料被盗,被法院判决赔偿公司损失1546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24日,原告江西省老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客户罗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装修工程由原告公司包工包料。同时,原告公司指派被告李文为己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李文掌管装修房屋的钥匙,并在该房内吃住。2007年7月20日下午2时被告将房门钥匙交给他人保管,下午4时左右被告在没有向原告请假的情况下离开丰城回南昌,当天晚上,该房屋内的装修材料等物品被盗,被盗物品的价值为1546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文系原告雇请的临时管理人员,其在管理过程中,将钥匙交由他人保管,而本人擅自离开居所地,从而导致房内物品被盗,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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