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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上礼花炸伤左眼 厂家销售商终审被判赔9.7万元
作者:王蕊 发布时间:2008-04-09 11:03:32
因礼花质量问题,使参加李先生婚礼帮忙释放礼花的张某严重受伤,并致终身残疾。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礼花生产厂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礼花销售商文某、礼花生产厂家连带赔偿张某医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7万余元的判决。
2006年5月,张某应邀参加李先生的婚礼,在帮忙释放婚庆礼花时,一枚礼花彩带未能喷出,在张某收手时,礼花储气罐密封压盖连同纸带一起喷出,打伤张某左眼。当日,张某被送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眼球钝挫伤,前房积血,虹膜根断……。此后,张某到北京同仁医院就医,并行“左眼球摘除+义眼台植入术”。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载明,患者术后一个月配义眼……以后三至五年酌情更换义眼片。经鉴定,张某伤情为七级伤残。 2006年,张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经销商文某、批发市场、生产厂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文某以自己不是经销商、其出售的是喷花而不是造成张某伤害的礼花为由,要求驳回张某起诉;批发市场以伤害与其无关为由,要求驳回张某起诉;生产厂家以公司系生产礼花的专业厂家,所生产的礼花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是合格产品。张某自己违规操作释放礼花是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且没有相关证据能足以证明系其公司生产的礼花产品导致其左眼受伤,请求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礼花生产厂家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释放礼花时,因礼花储气罐密封压盖连同纸带一起喷出,造成张某左眼受伤,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礼花生产厂家、销售商文某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批发市场仅为文某经营场所的提供者,并非产品生产者,也不是产品销售者,故不应当承担责任。礼花生产厂家未向二审法院提供礼花于事故发生时的产品检验报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讼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因此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释放礼花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适当减轻礼花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文某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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