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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追要国家资本金案审结 2000万元需返还
作者: 叶泽永 杨亮   发布时间:2008-04-09 16:23:26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我省(河南)首例追要国家资本金案,法院判决河南省商业物资公司返还国家资本金2000余万元。

    河南省商业物资公司(下称物资公司)曾使用原商业部、国内贸易部安排的中央级“基本贷”和“基本借”本息余额2000余万元。此后,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文件,同意将地方使用的中央级“基本贷”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其中包括物资公司使用的金额200万余元,并确定由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下称中商集团)代行出资人职能。文件已通过财政部和建设银行下发给物资公司,中商集团也曾多次向物资公司主张权利。

    2004年1月7日,物资公司致函中商集团称,他们使用的上述资金都用在部省重点项目的建设上,由于公司资不抵债,申请核销所使用的中央级“基本贷”和“基本借”全部本息。但因其不符合国有资产核销条件一直没能核销该资本金。

    2005年12月15日及2007年5月4日,中商集团委托其代理律师分别发函至河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物资公司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但至今未得到确认。

    2007年6月12日,中商集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物资公司不配合自己确认该基金为国家资本金,使得自己无法行使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要求商业公司返还国家资本金2000余万元及承担其损失。

    物资公司答辩说,中商集团所诉的资本金数额有待印证,该基金是否转让给中商集团行使权利还有待查明,况且中商集团已超过诉讼时效,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资公司应当遵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为中商集团办理“有关财务处理、资产变更、产权登记等方面的手续”,以此来确定中商集团作为出资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地位。但由于物资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中商集团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人并享有股东地位和权益。中商集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自国家确认中商集团将行使出资人职能之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将该基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并完成相关手续的最后期限,故该基金转为国家基本金的行为过程处于持续发展状态。诉讼时效应以中商集团向物资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时算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物资公司返还中商集团国家资本金2200余万元,并赔偿损失780余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 新华网-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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